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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事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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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2-04-28       聯絡人:溫小姐       資料來源:青年事務科       聯絡資訊:03-9359337分機12       

                                           宜蘭縣政府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府勞青字第1090096758號函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府勞青字第110002275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府勞青字第1120220985號函修正

壹、目的
為協助宜蘭縣青年創業,減輕創業初期貸款利息之負擔,辦理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
貼,特訂定本計畫。
貳、主辦機關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參、辦理時間
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肆、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縣一年以上,年滿20歲至45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所經營之事業體,營業地址及稅籍設於本縣。
三、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未超過五年。
四、通過申貸以下貸款之一:
(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二)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企業小頭家貸款。
(三)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
(四)勞動部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五)勞動部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
(六)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原住民青年創業貸款。
(七)本府青年創業貸款。
五、未曾接受中央、本府或其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
業補助者。
前項涉及時間點認定無明確日期之佐證資料者,皆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算基準。
伍、補貼方式
一、本計畫以補貼第肆點第四項所列貸款之利息為限(利率依各貸款方案實際計
算),利息補貼最高二十四個月,自核准日次月起連續計算。
二、補貼金額按申請人實際支付之金額為限,補貼期間由本府按實際狀況計算。
三、申請利息補貼之貸款金額:
(一)事業體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以貸款新臺幣五
十萬元為限。
(二)事業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或
經本府核准設立許可(如:民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補習班、幼兒園、兒童
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托嬰中心等)以貸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
四、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且續貸之利息不予補貼。
五、以事業體名義申請獲貸者,申請人在獨資或合夥為負責人,在公司或有限合夥
為代表人。
陸、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本府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申請書。(附件一)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黏貼於申請書上)
三、事業體設立登記或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免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免附)
四、可資證明稅籍登記於本縣之證明文件。(如:稅務登記函文影本或統一發票購
票證或最近一期401申報書)
五、戶籍謄本調閱授權書。(附件二)
六、切結書一份。(附件三)
七、金融機構核准貸款之貸款證明書。(附件四)
前項文件如有欠缺,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重新提
出申請。
本府得派員訪視確認經營事實,經核符合申請條件後,發給核准補貼函。
柒、請款程序及應附文件
利息補貼經核准後,申請人應於當年度四月五日、七月五日、十月五日前及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按季檢送下列文件向本府辦理利息補貼之請款手續:
一、本府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請款書。
二、領據。
三、利息繳款收據正本。
四、該事業體最近ㄧ期繳稅證明文件。
五、轉帳帳戶正面影本(第一次申請檢附)。
六、本府利息補貼核定函影本(第一次申請檢附)。
前項請款時間逾十個工作天未提出申請者,當期不予補貼,但有特殊原因經本府同
意者,不在此限。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者,視同放棄當期補貼。
捌、終止利息補貼請領之情形
一、本府得不定期派員查訪申請人之事業經營情形。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自事實
發生日起終止補貼,申請人並應繳回事實發生日起已補貼之金額:
(一)戶籍或所經營事業之稅籍遷出本縣。
(二)未依原核定之創業計畫執行。但經本縣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與創業計畫不符。
(四)經營不善或因其他原因致停歇業、解散。
(五)以事業體名義申請之負責人變更。
(六)營業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七)規避、妨礙或拒絕查訪。
(八)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之情形。
二、申請人不符合申請之資格條件,或於申請時有偽造或變造之文件,本府得隨時
撤銷其利息補貼,並要求申請人繳回已補貼之金額。
玖、其他事項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依年度編列預算支應,申請人向本府勞工處申請,依先後順
序審核,至當年度預算額度用完截止受理申請及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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