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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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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宜蘭縣哪裡可以幫忙找工作呢? 
A1:請攜帶其身分證至就近服務站(包括勞動部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於宜蘭縣之就業中心、臺及宜蘭縣政府勞工處就業服務臺)辦理求職登記,由櫃檯人員依照您的志趣為您推介工作。  

羅東就業中心 03-9542094 羅東鎮中正北路50號 
頭城臺 03-9771650 頭城鎮纘祥路88號 
礁溪臺 03-9883234 礁溪鄉中山路二段3號 
蘇澳臺 03-9965300 蘇澳鎮蘇港路215號 
三星臺 03-9891226 三星鄉集慶村成功路67號 
冬山臺 03-9596490 冬山鄉冬山路100號 
壯圍臺 03-9372971 壯圍鄉壯志路1號 
五結臺 03-9509912 五結鄉五結路二段343號 
員山臺 03-9232880 員山鄉復興路94號
宜蘭縣政府勞工處就業服務台 03-9255130 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

Q2:如果遇到求職陷阱要如何處理? 

A2:

(一) 如被詐欺或誤入色情行業,應立即撥打110報警或165防詐騙處理。

(二) 如於求職時,遭業者不當強迫推銷購買生前契約、氣血循環機等,因商品或服務所生消費糾費,可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消費諮詢專線:市話、手機直撥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地址: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

11:36

(三) 如遇不實徵才廣告,請蒐集人、事、時、地、物等證據資料,向本府勞工處申訴。電話:(03)9251000 #1757,地址: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 。 

Q3:如果在求職前後發生疑似就業歧視要如何處理? 
A3:本府為提升本縣事業單位對就業歧視政策的瞭解,有效提升求職新鮮人與勞工在遭受就業歧視時因應能力及強化其申訴請求權,建立一個以促進就業為核心的就業安全體系,保障縣民之就業機會以及就業平等權的落實,期加強宣導就業歧視相關法令,及藉由訪視以提供雇主、各事業單位及使民眾能提升防制就業歧視、性別工作平等權之認知,以降低由於就業歧視所衍生的勞資爭議及申訴案件,以達到確保勞工權益、促進就業安定,創造出勞資和諧及社會祥和三贏的新局面。就業歧視諮詢:03-9251000 #1757

Q4:外籍配偶、大陸配偶如何申請工作證?如何找工作? 

A4:

外籍配偶工作許可規定

如您本身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居留(已取得居留證)之外籍配偶,無須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台工作。可至鄰近就服中心或就服站登記您的求職資料,或可至現場找尋您想要的工作機會。若未申請居留證,請您先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作申請,連絡電話:02-23889393。

 

大陸配偶工作許可規定

1.若您本身為大陸配偶,而您目前具有「依親居留證」及「長期居留證」,就不用再申請工作證,可以至鄰近就服中心或就服站登記您的求職資料,就服站會提供您更完整的就業諮詢及服務,並協助您找尋想要的工作機會。

 

※另其他外國人(非與本國人結婚之外籍配偶)有符合經獲准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或獲准居留之難民及取得長期居留者情事,需申請工作許可後,始得在台工作。若對於申請上有疑問,可電洽勞動部,連絡電話:02-89956866。

Q5:雇主若僱用外籍配偶遇其已離婚,但居留證並未到期,是否可僱用?會不會於居留證未到期時就遣散該外籍配偶? 居留證上是否註明停留期間?

A5: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外籍配偶),雖與我國國民離婚,其因結婚而取得之居留證未經主管機關撤銷、註銷或屆滿後而失其效力者,基於信賴保證原則及人道立場考量,仍得適用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即可在臺工作。 

Q6:請問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團聚證明與旅行證有何不同?
A6:有關臺灣地區旅行證已改為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係依來台事由不同(探親、探病、奔喪、觀光、團聚等)而核發。

外籍配偶:

在台灣地區居住期間在六個月以下者為停留資格;居住超過六個月符合相關規定者可申請居留(外僑居留證);在台合法連續居住五年或合法居住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符合相關規定者可申請永久居留(外僑永久居留證)。

大陸配偶:

持團聚事由之旅行證來台,結婚滿二年或有小孩符合相關規定者可申請依親居留;取得依親居留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符合相關規定者,得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二年且符合相關規定者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

相關詳細規定,請洽主管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洽詢,或參考入出國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Q7:什麼是職業災害?
A7:職業災害仍指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或因工作上的原因所發生的意外災害,即:職業災害之認定,須有「職業執行性」與「職務起因性」作判斷。我國勞動法規中有關職業災害之認定,分列於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工保險條之相關規定。

Q8:上、下班途中發生之交通事故,是否視為職業傷害?
A8:被保險人上、下班時於適當時間,以適當方法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但因私人行為或無駕照或沒吊扣、吊銷駕照處分駕車、闖紅燈、闖越鐵路平交道、酒醉駕車及行駛高速路路肩等6種情行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Q9: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之補償種類包括那些?
A9:補償種類有醫療費用補償、工資補償、殘廢補償、喪葬費及死亡補償。

Q10:什麼是公傷假?如何給薪?
A10: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又勞動基準法有關職災的相關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Q11:職業災害認定期間,其治療期間,應如何請假?
A11:職業災害認定期間,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並通傷病假期滿後,雇主應准予辦理留職停薪,俟確認職業災害後,再後公傷病假處理。

Q12:職業災害期間可以終止契約嗎?
A12:不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勞工職業災害期間雇主不得片面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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