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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協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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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連小姐       資料來源:勞資關係科       

職業災害勞工如於認可職業傷病診治或認可職災職能復健專責醫院接受職能復健服務後,得申請職能復健津貼,另雇主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或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使經醫療終止後之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其工作者,亦得向各地方政府申請輔助設施補助或僱用補助。

服務內容:

一、職能復健津貼
服務對象: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被保險人發生職業傷病。

補助標準:
1.職業災害勞工至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或職災職能復健專責醫院進行職能復健服務。
2.投保薪資第一等級60%,除以30日之日額標準強化訓練日數,最多發給180日。

二、事業單位僱用獎助
服務對象:
原事業單位或新事業單位僱用符合職業災害保及保護法第43條失能程度之職災勞工。

補助標準:
事業單位持續僱用職業災害勞工滿6個月之次日起可提出申請。
補助金額:
■原事業單位:
失能等級10-15平均月投保薪資30%。
失能等級1-9級平均月投保薪資50%。
■新事業單位:
失能等級10-15平均月投保薪資50%。
失能等級1-9級平均月投保薪資70%。

三、輔助設施補助
服務對象:
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之雇主,依認可職能復健機構提供輔助設施之報告書,於提供輔助設施後90日內提出申請。

補助標準:
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同一事件補助10萬元為限,並需配合中央或主管機關追蹤及訪視。


申請表單:
1.宜蘭縣政府勞工處網站-表單下載-勞資關係科-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服務下載。
2.親洽宜蘭縣政府勞工處勞資關係科索取。

服務專線:
03-925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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