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職業災害勞工協助事項

列印[另開新視窗]

Q1: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如何處理?

 A:

1.事業單位工作場所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採取必要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實施  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2.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3.職災通報專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02)89956720

Q2: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之補償種類包括那些?

A: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害時,雇主應依規定給與醫療補償、工資補償、失能補償、死亡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Q3: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可否終止契約?

A:不可以。依勞動基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