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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另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4款規定,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之特定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報核特定性契約應備文件: 1.申請函。 2.僱用特定性定期契約人員工作說明書。 3.特定性定期契約書正本。 4.其他僱用資格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