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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關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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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黃先生       資料來源:勞資關係科       聯絡資訊:03-9251000#1735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另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4款規定,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之特定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報核特定性契約應備文件:
1.申請函。
2.僱用特定性定期契約人員工作說明書。
3.特定性定期契約書正本。
4.其他僱用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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