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在職勞工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府勞就字第1070002679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12 年6 月16 日府勞就字第1120106430 號函修訂
一、為獎勵宜蘭縣(以下稱本縣)在職勞工積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技術士證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在職勞工,係指申請時設籍或居留(新住民)本縣一年以上,年滿十八歲且工作地在本縣之在職受僱勞工、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
三、在職勞工取得勞動部核發之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照者,得依本要點申請獎勵,但已申請其他機關之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在職勞工同一年度內取得同一級別之技術士證照者,僅得申請一次獎勵。
四、在職勞工向本府申請獎勵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三)技術士證照正反面影本。
(四)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領據。
(六)未重複申請其他機關獎勵之切結書。
(七)申請日前三十日內發給之在職證明書正本。
在職勞工如為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應檢附記載最近一年工作情形之在職切結書。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應檢附勞動部認可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
五、本要點獎勵額度如下: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照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照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六、在職勞工應於取得之技術士證照生效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七、本要點所定之獎勵名額及額度應依本府受理先後順序定之,如當年度預算用罄,本府得停止受理申請。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