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第13條但書、第20條規定資遣員工之雇主。
○申請說明: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第13條但書、第20條規定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實際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若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
1.線上申辦:
雇主於 資遣通報系統
辦理線上資遣通報需由「台灣就業通求才會員」帳號或是「工商憑證」登入系統,辦理線上資遣通報作業。
2.郵寄辦理:
因故未能辦理線上通報時,請以紙本寄送辦理資遣通報書面列冊通報 (表格檔案如附件)
請分別郵寄以下2個單位:
宜蘭縣政府勞工處 地址: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
羅東就業中心 地址: 宜蘭縣羅東鎮中正北路50號
3.完成通報後,如需撤銷或修改通報內容,請備函或列印已通報之名冊,並於修正後之通報名冊(1式3份)加蓋公司大小章,以掛號信件寄送至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另1份由雇主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