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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職訓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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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發署111.6.6公告「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修正,請本縣各事業單位注意!

日期:111-06-09    資料來源:就業職訓科聯絡人:黃先生    聯絡資訊:03-9251000分機1212 (分流辦公)
《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

108年3月21日 勞動發就字第 1080503618 號函訂定
111年6月  6日 勞動發就字第 1110508179 號函修訂

一、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雇主於招募員工時,確實符合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之規定,以保障求職人權益,特訂定本指導原則 。
二、 雇主招募員工,符合下列各款情事者,依本指導原則辦理:
(一) 進用後雙方具有僱傭關係。
(二) 提供 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
三、 本指導原則 所稱經常性薪資,指 雇主每月給付受僱員工之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例如按月給付之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等給與;採計時、計日或計件等方式給付報酬者,應揭示或告知每小時、每日或每件之金額,並補充說明其用人及核薪條件。
四、 雇主宜參照 已僱用 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員工之經常性薪資, 以 訂定合理之薪資範圍, 亦 可參考本部建置之「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系統」或「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就業導航查詢系統」查詢各職務類別之薪資行情。
五、 雇主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 應以 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為之 (徵才廣告 參考範例如附件)。
        雇主以區間方式呈現薪資範圍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為宜。
六、 雇主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應使求職人於應徵前知悉該職缺之最低經常性薪資 。
        雇主以書面、傳真、簡訊或 電子 傳輸 方式發送錄取 通知予求職人,宜載明薪資數額 。
七、 雇主未參照本指導原則辦理,致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者,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處罰 。
 
徵才廣告參考範例
上版日期:111-06-09
下版日期:11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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