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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請本縣101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案

日期:100-12-07    聯絡人:    聯絡資訊: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4月28日勞資3字第1000125721號令訂定發布之「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協助本府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之民間團體,係指符合並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一)依法設立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二)章程宗旨主要部分以促進勞資關係,調處勞資爭議為目的。(三)理事會或董事會之成員,其曾任或現任工會、工業會或商業會理事職務以上者,各不得超出理事會或董事會成員總數之二分之一。(四)至少聘任一名專任會務人員,並為其投保勞工保險。(五)聘任四名以上本府勞工處所備調解人名冊中之調解人,並取得其願任同意書。(六)會所交通方便,可提供足夠空間及設備辦理調解。

二、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檢附下列資料一式三份,分別裝訂後,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向本府勞工處申請:(一)申請書。(二)法人登記立案證書影本。(三)法人章程影本。(四)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名冊(含經歷)。(五)專任會務人員名冊及其勞保投保資料。(六)聘任調解人名冊及其願任同意書影本。(七)協處場地設備說明書並附場地外觀及設備照片各2張,協處場地如係租賃,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八)支付調解人調解案件之處理費用標準。(九)受理及處理調解案件之方式及流程。(十)調解人處理案件之倫理規則。(十一)其他增進調解業務之資源。

三、本府轉介協處勞資爭議案件期間:自民國(下同)101年1月1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

四、申請受理期間:自即日起至100年12月10日止﹝以郵戳為憑)。

 五、資格審查日期及方式:(一)審查日期:100年12月15日(星期四)下午2時(本府議員聯絡室)。(二)由本府勞工處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核。(三)請申請參加甄選團體屆時準備10至15分鐘簡報。

 六、有關本府101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調解工作申請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4月28日勞資3字第1000125721號令訂定發布之「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等資料,請至本府入口網站下載專區-勞工處-勞資關係科-下載專區下載。

上版日期:10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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