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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如派員參加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之各職類訓練,應至經勞動部認可之合法訓練單位,並建議優先選擇評鑑優良者。

日期:112-11-14    資料來源:勞資關係科聯絡人:劉志遠    聯絡資訊:Ken412@mail.e-land.gov.tw
一、為保障學員受訓權益,勞動部每年受理訓練單位申請評鑑、認可及不定期抽選單位實施評鑑,以督促訓練單位建立辦訓自主管理制度,提升訓練品質。
 
二、 倘有指派勞工或承攬人所屬員工參加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需求,訓練單位應為依法設置職業訓練機構且經本部認可者,並建議優先挑選近年經評鑑為甲等以上之訓練單位(如附件)。有關合法訓練單位及其最新評鑑結果,請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暨電腦測驗資訊網(https://trains.osha.gov.tw/)「訓練專區/訓練單位查詢」及「訓練專區/訓練單位評鑑」項下搜尋。
上版日期:11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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