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2學年度第1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申請資格(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02年9月23日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達1個月以上(即102年8月24日以前失業者),並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
2.申請人及其配偶10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14萬元以下。
3.未請領老年給付、至102年9月23日止未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促進就業措施(方案)。
4.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
補助金額
1.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3,000元。
2.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5,000元。
3.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5,000元。
4.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10,000元。
5.申請人符合獨力負擔家計條件或子女就讀大專校院有2人以上,且均符合本要點之補助規定者,依上述補助金額加給20%(同時符合者,以加給20%為限)。
申請期間
自102年9月23日起,至102年10月25日止(以郵戳為憑)受理申請,逾期不受理。
應附文件
1.「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
2.申請截止日前3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或「全戶電子戶籍謄本」(需顯示全戶動態記事)。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收養者亦同。
3.子女加蓋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就學繳款單據」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
4.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5.符合獨力負擔家計條件者,應檢附文件請詳閱本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第8點第2項。
申請方式
1.一律採通信方式申請,申請書填妥後,檢附相關文件以掛號郵寄至「勞委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59號7樓)。
2.申請書可向各地方政府、就業服務中心(站)、勞保局與各辦事處及本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或經由勞委會網站(http://www.cla.gov.tw)、全民勞教e網(http://hilearning.cla.gov.tw)下載。
注意事項
1.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得提出申請。
2.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3.申請人之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例如:教育部高職免學費方案、齊一公私立高中學費方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等),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
※其他未盡事宜請詳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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