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助本府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之民間團體,係指符合並具下列各款條件者:
(一)依法設立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之登記證書。
(二)章程宗旨主要部分以促進勞資關係,調處勞資爭議為目的。
(三)理事會或董事會之成員,曾任或現任工會,工業會或商業會理事職務以上者,各不得超出理事會或董事會成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四)至少聘任一名專任會務人員,並為其投保勞工保險。
(五)聘任四名以上當地主管機關所備調解人名冊中之調解人,並取得其願任同意書。
(六)會所交通方便,可提供足夠空間及設備辦理調解。
二、申請方式:申請人檢附下列資料一式三份,分別裝訂後,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向本府勞工處申請:
(一)申請書。
(二)法人登記立案證書影本。
(三)法人章程影本。
(四)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名冊。
(五)專任會務人員名冊及其勞保投保資料。
(六)聘任調解人員名冊及其願任同意書影本。
(七)協處場地設備說明書並附場地外觀及設備照片各2張,協處場地如係租賃,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八)支付調解人調解案件之處理費用標準。
(九)受理及處理調解案件之方式及流程。
(十)調解人處理案件之倫理準則。
(十一)其他增進調解業務之資源。
三、本府轉介協處勞資爭議案件期間: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
四、申請受理期間:自即日起至102年12月13日止(以郵戳為憑)。
五、資格審查日期及方式:
(一)審查日期:102年12月16日(星期一)上午10時(本府議員聯絡室)。
(二)由本府勞工處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三)請申請參加甄選團體屆時準備10至15分鐘簡報。
六、有關本府103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調解工作申請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4月28日勞資3字第1000125721號令訂定發布之「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等資料,請至本府勞工處網頁-表單下載專區-勞資關係科項下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