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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甄選協助本府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之民間團體

日期:102-11-25    聯絡人:    聯絡資訊:

一、協助本府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之民間團體,係指符合並具下列各款條件者:


(一)依法設立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之登記證書。


(二)章程宗旨主要部分以促進勞資關係,調處勞資爭議為目的。


(三)理事會或董事會之成員,曾任或現任工會,工業會或商業會理事職務以上者,各不得超出理事會或董事會成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四)至少聘任一名專任會務人員,並為其投保勞工保險。


(五)聘任四名以上當地主管機關所備調解人名冊中之調解人,並取得其願任同意書。


(六)會所交通方便,可提供足夠空間及設備辦理調解。


二、申請方式:申請人檢附下列資料一式三份,分別裝訂後,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向本府勞工處申請:


(一)申請書。


(二)法人登記立案證書影本。


(三)法人章程影本。


(四)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名冊。


(五)專任會務人員名冊及其勞保投保資料。


(六)聘任調解人員名冊及其願任同意書影本。


(七)協處場地設備說明書並附場地外觀及設備照片各2張,協處場地如係租賃,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八)支付調解人調解案件之處理費用標準。


(九)受理及處理調解案件之方式及流程。


(十)調解人處理案件之倫理準則。


(十一)其他增進調解業務之資源。


三、本府轉介協處勞資爭議案件期間:自民國10311起至1031231日止。


四、申請受理期間:自即日起至1021213日止(以郵戳為憑)。


五、資格審查日期及方式:


(一)審查日期:1021216日(星期一)上午10時(本府議員聯絡室)。


(二)由本府勞工處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三)請申請參加甄選團體屆時準備1015分鐘簡報。


六、有關本府103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調解工作申請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428日勞資3字第1000125721號令訂定發布之「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等資料,請至本府勞工處網頁-表單下載專區-勞資關係科項下下載。

上版日期:10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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