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1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將民國101年紀念日及節日假期,依據勞基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製作『公務機構週休二日制』及『事業單位2週84工時制』二種型式對照表,提供各事業單位參考辦理。
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自民國90年1月1日起,勞工每二週正常工作總時數業已縮短為84小時,又19天國定假日、紀念節日均需放假。若配合公務機關實施週休二日,101年休假共計112天。上述規定,如中央對「縮短工時」及「紀念節日」政策有重新修訂,應以新修正工時為準。
參照行政院100年9月28日修正核定「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第一點規定,依該原則101年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併同週休二日、補假及調整放假(1月21日至1月29日),計放假9日,上述調整原則僅適用於政府行政機關;另民間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是否比照調整放假,應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