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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社福機構工資給付之違法型態認定疑義

日期:112-03-30    資料來源:勞資關係科聯絡人:陳先生     

有關社福機構工資給付之違法型態認定疑義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近來,聞有少數社福機構要求社工人員於受領工資,必須將工資之一部分給予其他同事,致其工資受損;雖其形式上,雇主已全額給付工資,惟實質上並未為完全之給付。如經查明確有相關事實,請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裁處,並限期雇主補付工資,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上版日期: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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