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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甄選「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公告

日期:100-04-19    聯絡人:    聯絡資訊:

宜蘭縣政府公開甄選辦理100年度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公告

 

 

一、職稱及名額: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1(專案進用人員,正取1名,備取1名。

二、工作地點:宜蘭縣政府勞工處。

三、服務期間:本職務為勞委會職訓局補助款所聘用之臨時人員,聘期自通知到職日至1001231日止為原則,聘期屆滿未獲續聘者或聘用原因消失,則無條件解聘。(實際進用時間以勞委會職訓局計畫核定為主)

四、薪資報酬:比照勞委會職訓局暨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僱用管理要點之「業務督導員」薪資標準補則(專科30,613/月,大學32,935/月,碩士37,063/)

五、報名期間:即日起至100427日。

六、面試日期:10052日。

七、面試地點:宜蘭縣政府第二研討室(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農業處旁)

八、資格條件:

(一)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8條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領有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或特殊教育教師證書,從事全職之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或成人個案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2.大專校院復健諮商研究所畢業,從事全職之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或成人個案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3.大專校院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特殊教育、勞工關係、企業管理、人力資源、心理或輔導之相關科系所畢業,或取得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從事全職之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或成人個案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應於初次進用後一年內,完成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專業訓練三十六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明,始得繼續提供服務。(如已完成訓練,優先錄取)  

(二)      另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計畫規定該局補助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應於補助進用1年內完成職業輔導評量人員初階訓練(160小時),如已完成訓練者,優先錄取。

 

(三)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之資格認定,須完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管理應用系統」登錄。(網址:http://vrs.evta.gov.tw/aspcode/default.aspx)

(四)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五)      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六)      性別不拘,男性需役畢(或免役)

(七)      具備汽、機車駕照。

九、 工作項目:

     () 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宜蘭縣政府辦理100年度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計畫」業務,運用整合各種服務管道,並透過個案管理方式,有效連結及運用本縣之身心障礙者各項職業重建資源,使身心障礙者在職業重建過程中獲得連續性、無接縫適當之專業服務,以達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之目的,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諮詢、評估及開案、研擬職業重建服務計畫、派案或轉介、追蹤及結案等服務。

         2.個案資料之傳輸、匯入、轉出及建檔。

         3.協調及整合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資源網絡。

4.建立職業重建窗口督導機制。

5.定期辦理職業重建窗口就業轉銜聯繫會議、個案研討會。

6.運用轄內各項身心障礙就業服務方案協助個案進入職業重建體系,並輔導就業適應。

()其他交辦事項。

十、 面試項目:

口試及詢答(100%):依據成績擇優錄取正取1名及備取1名。

十一、聯絡方式及應檢具證件:

       有意報名並符合資格之專業人員,請上本府勞工處網站(網址:http://labor.e-land.gov.tw)下載報名表(限用A4紙張列印)、並檢附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自傳(A4繕寫)、汽、機車駕照影本、男性檢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工作證明(如在職證明、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影本及其他(專業能力證明,如專門及技術人員證書或訓練研習證書),於100427日前(以郵戳為憑),掛號郵寄26060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勞工處勞動行政科(信封上請註明應徵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郵寄書面報名資料證件齊全者將通知口試,若證件不足者,一律視同資格不符,恕不退件及不另行通知補件。本案聯絡人:楊科長,電話(03)9251000分機1470

十二、本簡章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勞工處得隨時補充及變更規定。

上版日期:10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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