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即日起受理一般法人團體及事業機構提出申請設立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或商店、工作隊等),歡迎有志投入提供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者踴躍提出申請。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02月12日發布「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規定。
公告事項:
一、目的:為結合民間資源,鼓勵民間團體及事業單位投入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提供本縣年滿15歲,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機會。
二、受理時間:即日起至101年8月31日止。
三、本次預算金額為新台幣392萬2,026元整,將依序補助至經費用罄為止。
四、補助期間於審查時已完成立案者,自核准補助日至101年12月31日止;尚未完成立案者,自庇護工場立案日至101年12月31日止。
五、補助標準:申請經費補助且通過審查者,於預算額度內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經費補助標準」所訂補助範圍、金額(如附件)審核補助,並優先由中央補助款支應,倘有不足者由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其經費分二階段請領,第一階段請依實際需求檢附相關憑證申請「房屋(土地)或車輛租金」、「專業及營運人員人事費」及「行政費」三項,第二階段申請「籌設營運經費」及「庇護性就業者健保費雇主負擔費用」。
六、符合前項補助對象資格且有意申請者,請檢具符合資格證明文件1份,並備齊下列文件正本1份、影本5份以及計畫書、經費明細表電子檔1份,於申請期間,以掛號郵寄或快遞至勞工處(260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以郵戳為憑),親送及逾期者均不予受理。
七、相關申請表件暨規定請於本府勞工處網站表單下載專區下載或洽勞工處勞動行政科承辦人黃小姐(電話:03-9251000分機1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