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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就業保險費應分別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11%、1%計算。

日期:111-10-27    資料來源:勞資關係科聯絡人:黃先生    

自112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就業保險費應分別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11%、1%計算。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7.5%至13%;修正之條文自98年1月1日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7.5%,施行後第3年調高0.5%,其後每年調高0.5%至10%,並自10%當年起,每兩年調高0.5%至上限13%。故自112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調高為12%。又依照就業保險法第41條第2項及行政院91年12月27日院臺勞字第0910061906號函規定,適用及非適用就業保險法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其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應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1%調降。故112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應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11%計算。

上版日期:11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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