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依據勞委會97年2月12日勞職特字第0970503133號令公佈實施及98年6月17日勞職特字第0980503153號令修正「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規定,職業重建服務督導專業人員之資格須符合「準則第3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之一」、「完成督導專業訓練36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明」、「從事所督導業務之工作3年以上」。
辦理時間及方式:
一、督導專業人員訓練的課程共36小時,每週二、週日上課,每次上課時間6小時,共計3 週。(4月6日、11日、13日、18日、20日、25日)
二、依據勞委會「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專業督導訓練之課程內容(課程配當表: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