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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發生(遇颱風或水災)時,勞雇雙方應注意要項

日期:102-07-12    聯絡人:    聯絡資訊:

颱風即將來襲,颱風天勞工是否出勤,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為維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宜蘭縣政府特別申並呼籲轄內各公民營事業單位共同遵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619勞動2字第0980130513號函頒「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辦理,該要點擇要如下

   一、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二、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無法出勤工作,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四、勞工因天然災害發生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又縣政府勞工處表示:事業單位雇主應參照上揭要點規定辦理,以維護勞資和諧。倘未依規定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將遭受處罰。倘雇主或勞工尚有疑義,請電洽勞工處勞資關係科03-92510001732~1739

上版日期:10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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