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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自110年5月5日起,受僱者接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得請疫苗接種假

日期:110-12-14    資料來源:勞資關係科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5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289號函,為強化接種疫苗意願,擴大防疫效果,並保障疫苗接種者權益,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受僱者前往接種COVID-19疫苗及接種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得持憑疫苗接種紀錄卡請疫苗接種假,雇主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如雇主因而扣發全勤獎金,即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如強制勞工申請特別休假、普通傷病假或事假,即涉違反勞基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各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上版日期:11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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