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 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0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二十、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違反者,依本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第3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或推介就業,不得有下列情形:三、推介未滿18歲且未具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者就業。」
三、依上揭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推介未滿18歲者就業,應具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為維護求職人權益及落實法治,請應恪遵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