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及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
二、公告事項:
1.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勞基法第37條之應放假日。
2.指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為勞基法第37條之應放假日。
3.指定公民投票日為勞基法第37條之應放假日。
三、具投票權之勞工,投票當日之放假、工資給予方式如下:
1.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放假一日,工資照常發放。(註:所謂一日,指午前0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
2.該日原屬休息日或例假者,不另給假,工資照常發放。
3.該日原屬工作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4.該日原屬休息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