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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公開徵求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業務公告

日期:112-11-28    資料來源:勞資關係科聯絡人:劉志遠    聯絡資訊:Ken412@mail.e-land.gov.tw

主旨:受理申請本縣113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案。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勞資爭議調解辦法」、「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及「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調解爭議調解實施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申請本府委託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業務之民間團體,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依法設立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章程以促進勞資關係為宗旨,協助勞資爭議之調處為目的,且不得為勞工團體或雇主團體。



()理事會或董事會之成員,其中曾任或現任工會或雇主團體理事職務以上者,各不得逾理事會或董事會成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至少聘任1名專任會務人員,並為其加入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聘任具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13條所定資格,並依同辦法第17條評量合格之調解人4人以上,並取得其願任同意書。



申請方式:申請人檢附下列資料15份,分別裝訂後,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向本府勞工處申請:

()申請書。

()法人登記立案證書影本。

()法人章程影本。

()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名冊(含現任職務及經歷)、最近1次召開董監事會或理事會紀錄、最近1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及收支決算表。

()專任會務人員名冊及其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證明文件。

()聘任調解人名冊並提供3年內處理勞資爭議案件證明及取得其願任同意書影本。初任調解人應於名冊上註記已完成4場次調解會議觀摩。

()協處場地設備說明書並附場地外觀及設備照片各2張,協處場地如係租賃或其他使用權限,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調解人辦理調解業務之相關程序及勞資爭議當事人之申訴管道。

()調解人辦理調解業務倫理規範。

()調解人辦理調解業務之費用標準。

(十一)其他增進辦理調解業務之資源。



本府轉介協處勞資爭議案件期間:自民國11311日起至1131231日止。



申請受理期間:自即日起至112127日止(以郵戳為憑)。



資格審查日期及方式:

()審查日期:暫定於1121215日(星期五)上午930分舉行,地點另行通知。

()由本府勞工處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以「審查平均分數達()70分」,始取得辦理資格,並依平均分數高低排序取1家民間團體。

()請申請參加甄選團體屆時準備1015分鐘簡報。



有關本公告、申請書等資料,請至本府勞工處網站(https://labor.e-land.gov.tw/Default.aspx)/首頁/最新消息下載。



附件:

附件1:宜蘭縣政府113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調解工作申請書

附件2:調解人名冊

附件3:宜蘭縣政府113年度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契約

附件4:宜蘭縣政府113年度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資格評選審查表

附件5: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附件6: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

附件7: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調解爭議調解實施要點


上版日期:112-11-28

  • 相關檔案
    1. 1-宜蘭縣政府113年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調解工作申請書
    2. 2-調解人名冊
    3. 3-宜蘭縣政府113年度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契約
    4. 4-宜蘭縣政府113年度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資格評選審查表
    5. 5-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6. 6-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
    7. 7-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