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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公開徵求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業務公告

日期:111-11-30    資料來源:勞資關係科聯絡人:吳小姐    

宜蘭縣政府公開徵求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業務公告

主旨:受理申請本縣112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案。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勞資爭議調解辦法」、「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及「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調解爭議調解實施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本府委託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業務之民間團體,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依法設立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章程以促進勞資關係為宗旨,協助勞資爭議之調處為目的,且不得為勞工團體或雇主團體。
(二)理事會或董事會之成員,其中曾任或現任工會或雇主團體理事職務以上者,各不得逾理事會或董事會成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三)至少聘任1名專任會務人員,並為其加入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四)聘任具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13條所定資格,並依同辦法第17條評量合格之調解人4人以上,並取得其願任同意書。
二、申請方式:申請人檢附下列資料1式5份,分別裝訂後,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向本府勞工處申請:
(一)申請書。
(二)法人登記立案證書影本。
(三)法人章程影本。
(四)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名冊(含現任職務及經歷)、最近1次召開董監事會或理事會紀錄、最近1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及收支決算表。
(五)專任會務人員名冊及其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證明文件。
(六)聘任調解人名冊及其願任同意書影本。
(七)協處場地設備說明書並附場地外觀及設備照片各2張,協處場地如係租賃或其他使用權限,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八)支付調解人調解案件之處理費用標準。
(九)受理及處理調解案件之方式及流程。
(十)調解人處理案件之倫理規範。
(十一)其他增進辦理調解業務之資源。
三、本府轉介協處勞資爭議案件期間: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四、申請受理期間:自即日起至111年12月10日止(以郵戳為憑)。
五、資格審查日期及方式:
(一)審查日期:暫定於111年12月15日(星期四)下午1時30分舉行,地點另行通知。
(二)由本府勞工處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以「審查平均分數達(含)70分」,始取得辦理資格,並依平均分數高低排序取1家民間團體。
(三)請申請參加甄選團體屆時準備10至15分鐘簡報。

上版日期:111-11-30

  • 相關檔案
    1. 0-1111130公告
    2. 1-宜蘭縣政府112年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調解工作申請書
    3. 2-調解人名冊
    4. 3-宜蘭縣政府112年度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契約
    5. 4-宜蘭縣政府112年度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資格評選審查表
    6. 5-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7. 6-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
    8. 7-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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