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勞工處 公告 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主旨:公告徵求100年度本府運用民間中介團體辦理本縣勞資爭議協調工作承辦
單位。
依據:本縣勞資爭議協調案件轉介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辦理協調工作實施要點。
公告事項:
目的:為增進處理本縣勞資爭議效率,保障勞工權益,促進勞資和諧,特徵求辦理本縣處理勞資爭議協調之民間中介團體。
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99年11月25日止。
申請單位資格: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運用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協處勞資爭議實施要點第2點及本縣勞資爭議協調要點第2點、第3點之民間中介團體。
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檢附下列資料一式三份,分別裝訂後,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向本府勞工處申請:(一)申請書1份。(二)團體立案證書或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影本1份。(三)團體章程1份。(四)最近2年內經主管機關核備之預決算報告及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紀錄影本各1份。(五)協調人員名冊、經歷及其最高學歷證明影本。(六)法令諮詢人員名冊及服務規章(倘無辦理本項服務免附)。(七)協調場地設備說明書並附場地外觀及設備照片各2張。協調場地如係租賃,應附相關證明文件。
資格審查日期及方式:(一)審查日期:99年12月3日(星期五)上午8時30分整(本府議員連絡室)。(二)由本府勞工處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核。(三)請申請單位屆時準備15至20分鐘簡報。
接受本府轉介協助處理勞資爭議協調辦理期間:自100年1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
有關「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協調案件轉介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辦理協調工作實施要點」含申請書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運用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協處勞資爭議實施要點」,請至本府勞工處網站(http://labor.e-land.gov.tw)/首頁/最新消息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