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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逃逸、他人聘僱外勞或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均屬違法

日期:108-06-24    資料來源:勞動行政科聯絡人:陳小姐    聯絡資訊:03-9251000分機1712

    有鑑於常有雇主因不熟悉聘僱外勞相關規定,將逃逸外勞誤認為合法在臺居留的外籍配偶,進而僱用從事工作。宜蘭縣政府勞工處提醒,聘僱外籍配偶前,務必請對方出示外僑居留證與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的「正本」,或以身分證正本來應徵,聘僱前確實查驗身分,確認證件為本人所有,以及資料均屬實後才能聘僱,亦可向移民署各地專勤隊查詢,避免逃逸外勞持偽造證件應徵。

 

    近來內政部移民署本縣專勤隊查獲多起利用週休假日,有些沒有加班或輪班的外勞,會利用下班時間賺取工資,且因這些外勞具有合法工作身分,僱主以為只要不是逃逸外勞,就能僱用來協助工作進行,也因此違反就服法相關規定。

 

    就服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第57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之外國人,因此民眾僱用逃逸外勞,或未經勞動部許可,聘用非由本人合法申請引進的外勞,均已違反該項規定,一經查獲確認違法,將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犯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宜蘭縣政府勞工處呼籲民眾聘用外勞,應循合法管道申請,切勿因小失大。

 

 

    此外宜蘭縣政府勞工處提醒雇主,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合法工作範圍僅是基本的看護工作,不得從事打掃、照顧孩童、至店面或公司協助經營等許可以外工作,或將自身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工「出借」給親戚、朋友家打掃房舍,不論外籍勞工是否「自願」或於「閒暇時間」幫忙,皆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為解決上述問題,宜蘭縣政府勞工處定期辦理外勞管理業務暨加強防制人口販運聯繫會報,強化相關業務單位之橫向聯繫,及提升行政效率。

 

 

上版日期:10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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