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校園疫情控制需要,旨揭學校及機構符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 疫情停課標準」時,家長於停課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 、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可比照延後開學期間之應變措施,家長得請防疫照顧假,其申請對象、薪資及其他相關權益等之處理亦比照該措施之規定辦理。
(二)另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其家長亦得比照各級學校家長申請防疫照顧假。
符合上述規定之家長如有學童照顧需求,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