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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管理員適用勞動基準法 應給予基本工資

日期:105-10-03    資料來源:勞資關係科

針對近日本縣某社區管理委員會召募管理員,月休4天,薪資僅給予17000元一事,宜蘭縣政府勞工處已於9月26日一早即派勞動檢查員前往了解詳情,據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提供之資料顯示,管委會成立迄今皆與管理員簽訂所謂志工服務契約,經相關人員針對其提供之志工服務契約研議,初步認定該契約涉及勞務對價性、經濟從屬性及受雇主指揮監督等勞動契約三大特徵,因此認定該社區管委會與管理員是勞雇關係,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應給予管理員不低於基本工資之薪資及應有之勞動權益,本案業已進入勞動檢查後續行政程序。

宜蘭縣政府勞工處提醒,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並報備之大廈管委會僱用之勞工,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或報備者,則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受僱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規定 ( 時薪制自10月起應有 126 元以上,自106年1月起,時薪調整至133元,月薪制則為 21009 元以上 ) ;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工時總數不得超過 40 小時;如有超過正常工時部分,則應給加班費,並享有國定假日、病、事假及特休假等權益;且應依法置備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等必要文件。

另外為提升本縣各社區管理委員會對勞動基準法之認識,保障勞工權益,降低勞資爭議,宜蘭縣政府勞工處規劃於10月27日辦理「105年度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勞動法令宣導會」,相關報名資訊將同步揭露於勞工處網站及FB粉絲專區(宜蘭勞工讚),請各社區管委會踴躍報名以了解勞動法令相關資訊,避免因不了解法令而受裁罰。

上版日期:105-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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