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勞動基準法第44條及第46條修正條文(如附件一)業於104年12月16日經總統公布施行,除增訂16歲以上未 滿18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之規定外,並增訂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之規定。
二、另自105年1月1日起,刪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70%之規定,以落實同工同酬原則,並提升童工之勞動條件,使其併受基本工資規定之保障。
三、為使勞雇雙方有明確可供依循之規定,檢附本部訂定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範例供參(如附件二)。請積極宣導並加強查察,並轉知貴轄使用童工之事業單位勞動基準法童工保護相關規定,以落實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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