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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勞動部107年2月27日以勞動條3字第1070130320號公告。 二、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例外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所定之例假。爰指定部分行業於符合「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例外型態之情形時,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之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