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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勞動部107年2月27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0305號公告。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3項規定:「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三、倘貴單位屬適用範圍,請就變更輪班換班間距等有關事項,確實與工會妥為協商( 或勞資會議充分討論)。於申請備查時,一併檢附工會同意資料(或勞資會議紀錄、勞資 會議代表名冊、勞資會議代表名冊同意備查函),以保障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