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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109)年屆期之職業安全衛生回訓,放寬為年底完成訓練,即符規定

日期:109-03-27    資料來源:勞資關係科聯絡人:潘雨鑫    聯絡資訊:YH91630@mail.e-land.gov.tw

有關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及第17條之1各款規定,須於本(109)年度之不同期限內辦理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基於配合防疫得於109年12月31日前辦理完成即符合規定。

上版日期:109-03-27

  • 相關檔案
    1. 勞動部109年3月25日勞職授字第1090201153號函
    2. 109年度放寬雇主辦理職業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期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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