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府112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案。
說明:
一、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3項、勞資爭議調解辦法、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
二、委託期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
三、委託對象: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
四、委託事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2條第1項之指派、第2項之調查事實及進行調解、第3項之通知說明及訪查(含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3條第1項書面及第2項訪查)、第5項調解方案之作成、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5條第1項調解紀錄之作成。
五、公告地點:刊登於本府公報及勞工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