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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有關「防疫照顧假」之請假規定,請各事業單位遵循辦理

日期:111-05-02    資料來源:勞資關係科

1.勞工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而有照顧家屬之需要,且符合各主管機關所指定「防疫照顧假」之請假事由,雇主應配合予以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2.如雇主因而扣發全勤獎金,即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如強制勞工申請特別休假、普通傷病假或事假,即涉違反勞基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各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上版日期:11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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