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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名稱並修正為「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並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以勞職授字第1030200661號令修正發布,檢送「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