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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113年宜蘭縣政府勞工處職業安全衛生輔導團

日期:113-01-02    資料來源:勞資關係科

【招募】113宜蘭縣政府勞處職業安全衛生輔導團


 


  1.  

    依據:「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參與推動中小企業工作環境輔導改善計畫」。

  2.  

  3. 執行單位: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處

  4.  

  5. 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6.  

  7.  (一)理工相關科系大專以上畢業,並具3年以上之安全衛生工作經驗。

  8.  

  9.  (二)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且有2年以上之安全衛生工作經驗。

  10.  

  11.  (三)1年以上勞動檢查員經歷。

  12.  

  13.  (四)任教於大專院校安全衛生相關科系,並具1年以上之教學經驗。

  14.  

  15.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31月31(星期)(郵寄以郵戳為憑)額3名。


  16. 報名應檢附資料如下:

  17.  

  18.  (一)職業安全衛生輔導團申請表。

  19.  

  20.  (二) 一吋照片2張(照片背後請寫姓名以製作識別證)。

  21.  

  22.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3.  

  24.  (四) 學歷證明(影本)。

  25.  

  26.  (五)工作資歷及職業安全衛生相關專業證照(影本)。

  27.  

  28. 以上證件如有偽造或變造,查明屬實者,取消相關資格。

  29. 備妥後郵寄或親送本處(2601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註明參加職業安全衛生輔導團,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辦理退件(輔導團成員係屬志工性質,現職人員需利用本身之休假時間配合協助本處實施輔導作業,無法配合者請勿送件)

  30.  

  31. 六、甄選方式:書面審查並視需要擇優面談,甄選時間及地點另以電話通知。

  32.  

  33. 七、職業安全衛生輔導團任務:

  34.  

  35. (一)對事業單位實施臨廠輔導工作:

  36.  

  37.  針對中小企業實施職業安全衛生輔導,第一次輔導以現場安全衛生診斷及提供宣導品為主,第二次輔導為追蹤改善成果及協助安衛設施器具之改善小額補助申請等相關服務

  38. 相關項目有:

  39.  

  40. 1.輔導事業單位改善機械安全防護設施。

  41. 2.輔導事業單位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42. 3.輔導事業單位實施自動檢查。

  43. 4.輔導事業單位辦理勞工體格(健康)檢查與管理。

  44. 5.輔導事業單位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訓練。

  45. 6.輔導事業單位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作業環境監測制度之推動。

  46. 7.提供宣導職業安全衛生資料。

  47. 8.安衛設施器具之改善小額補助申請。

  48. 9.其他有關檢查機構檢查結果應改善事項

  49.  

  50. (二)輔導比例:二輔件數應達一輔件數的二分之一,實際執行情況依輔導量斟酌。

  51.  

  52. (三)活動參與:參與勞動部及本處辦理相關工安宣導活動,如工安週職場健康促進活動、工安觀摩會及各項防災宣導會、座談會等。

  53.  

  54. (四)以上均列入年度輔導員評核指標檢討案件輔導品質及數量,如有不適任者,下一年度即不予續聘。

  55.  

  56. 八、輔導時間:

  57.  

  58. (一)需於事業單位上班時間內進行輔導(需自備交通工具)

  59.  

  60. (二)輔導期間須配合參加勞動部及本處所辦理之必要訓練課程(例如輔導員職前訓練與輔導檢討會議)

  61.  

  62. 九、輔導對象:宜蘭縣內僱用勞工人數未達100人之事業單位(製造業、營造業、服務業為主)

  63.  

  64. 十、輔導地點:為宜蘭縣轄區範圍,並由本處參考所勾選之地區及整體考量等因素後指定之。

  65.  

  66. 十一、輔導費用:因本處無提供公務車讓職業安全衛生輔導團成員使用,且成員需自備交通工具、數位相機、文書處理電腦(輔導報告內容需自上傳至中小企業安全衛生資訊網)等工具,為體恤成員辛勞,每一場次(家)完成第一次輔導核給輔導費800元,若完成第二次輔導則另核給專業輔導費1,000元,共1,800元。

  67.  

  68. 十二、基本行為規範:職業安全衛生輔導團成員不得推介廠商或親友干預受輔導單位的業務或 人事,亦不得假借職務之權利、方法及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當利益等,影響縣府形象之行為,如經確認屬實,本處得隨時終止聘任。

  69.  

  70. 十三、輔導期間:自11331日至1131130日止。

  71.  

  72. 十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73.  
上版日期:11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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