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為使遭遇職業災害死亡之勞工家屬或因職業災害受傷害之勞工,獲得慰助,舒緩其災後身心上之困頓,協助職業災害勞工申請職災慰助金。
設籍本縣之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要點申請慰助金:
1.因職業災害死亡者。
2.發生職業災害,經治療終止後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一等級至十五等級之永久失能者。
3.發生職業災害,同一事件受傷住院合併五天以上者。
注意事項:
本要點所稱勞工,定義如下:
1.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2款規定之勞工,即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2.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7款、第8款規定之自營作業者,即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自營作業者,以參加職業工會或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為限。)
1.死亡者:新臺幣十萬元。
2.失能者:
(1)第一等級至第五等級者新臺五萬元。
(2)第六等級至第十等新臺幣級三萬元。
(3)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新臺幣一萬元。
3.發生職業災害受傷住院,同一事件合併住院五至十天者新臺幣五千元;十天以上者
新臺幣一萬元,且同一事實以申請一次為限。
注意事項:
1.符合前項各款規定者,僅得擇一申請。但已申領慰助金者,得檢附較高慰助項目所需證明文件再次申請,本府經查明屬實後,按較高慰助項目補足與原發給項目之差額。
2.如同時符合本縣及外縣市之慰助條件者,僅得擇一申請,不得重複申領。
3. 本慰助金之申請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或勞工保險職災給付核定後六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