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111-11-15
  • 聯絡人:吳小姐
  • 資料來源:勞工處
  • 聯絡資訊:03-9251000分機1752

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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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資源

身障資源彙整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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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0-01-29
  • 聯絡人:賴小姐、簡小姐
  • 資料來源:勞工處
  • 聯絡資訊:03-9251000 #1773、#1772

○適用對象: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第13條但書、第20條規定資遣員工之雇主。
○申請說明: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第13條但書、第20條規定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實際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若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


1.線上申辦:
雇主於 資遣通報系統 
辦理線上資遣通報需由「台灣就業通求才會員」帳號或是「工商憑證」登入系統,辦理線上資遣通報作業。

2.郵寄辦理:
因故未能辦理線上通報時,請以紙本寄送辦理資遣通報書面列冊通報 (表格檔案如附件)
請分別郵寄以下2個單位:
宜蘭縣政府勞工處  地址: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
羅東就業中心 地址: 宜蘭縣羅東鎮東榮路二段91號【GOOGLE MAP】 https://maps.app.goo.gl/9kz5BsfTrQ5wt19K6

3.完成通報後,如需撤銷或修改通報內容,請備函或列印已通報之名冊,並於修正後之通報名冊(1式3份)加蓋公司大小章,以掛號信件寄送至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另1份由雇主留存。

  • 聯絡人:賴小姐、簡小姐
  • 資料來源:就業服務台
  • 聯絡資訊:03-9251000轉1773、1772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已更新求職登記表至115年1月版,請求職民眾注意。 115.1.28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已更新求才登記表至115年1月版,請徵才廠商注意。 115.1.28

◎發布「宜蘭縣政府辦理徵才活動廠商審查作業原則」流程圖及廠商自我檢核表,請徵才廠商配合辦理 111.6.10
◎更新聯合(單一)徵才活動報名表【公版】,請參加廠商注意法遵。111.4.8
 
  • 聯絡人:彭小姐
  • 資料來源:就業職訓科
  • 聯絡資訊:03-9251000 #1755
  • 日期:106-03-30
  • 聯絡人:吳小姐
  • 資料來源:勞工處
  • 聯絡資訊:03-9251000 #1768

 

宜蘭縣在職勞工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府勞就字第1070002679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12 年6 月16 日府勞就字第1120106430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15年3月30日宜蘭縣政府府勞就字第 1150049819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點、第2點 (原名稱:宜蘭縣在職勞工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實施 要點;新名稱:宜蘭縣政府辦理在職勞工取得技術 士證照獎勵實施要點) 

一、為獎勵宜蘭縣政府(以下稱本府)在職勞工積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技術士證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在職勞工,指取得證照及申請時需為在職期間,且設籍或居留(新住民)本縣一年以上,年滿十八歲且工作地在本縣之在職受僱勞工、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

三、在職勞工取得勞動部核發之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照者,得依本要點申請獎勵,但已申請其他機關之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在職勞工同一年度內取得同一級別之技術士證照者,僅得申請一次獎勵。

四、在職勞工向本府申請獎勵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三)技術士證照正反面影本。

   (四)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領據。

   (六)未重複申請其他機關獎勵之切結書。

   (七)申請日前三十日內發給之在職證明書正本。

    在職勞工如為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應檢附記載最近一年工作情形之在職切結書。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應檢附勞動部認可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

五、本要點獎勵額度如下: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照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照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六、在職勞工應於取得之技術士證照生效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七、本要點所定之獎勵名額及額度應依本府受理先後順序定之,如當年度預算用罄,本府得停止受理申請。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 聯絡人:賴小姐
  • 資料來源:勞工處
  • 聯絡資訊:03-9251000 #1773

宜蘭縣政府獎勵青年穩定就業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715宜蘭縣政府府勞就字第1070

003305號函訂頒全文13

中華民國110326宜蘭縣政府府勞就字第1100

05095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4224日宜蘭縣政府府勞就字第1140021205號函修正第3點、第6點、第8

中華民國115326日宜蘭縣政府府勞就字第1150044683號函修正第3點、第6

一、為鼓勵青年穩定就業,改善青年失業及低薪狀況,累積職場發展實力,提升青年勞動參與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勞工處。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係指設籍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未滿三十歲青年,且連續失業達三 十日以上, 於失業期間至本府辦理求職登記,取得求職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並於該文件有效期間,經本府就業服務臺推介至本縣事業單位工作者。

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青年職得好評計畫者,不須至本府就業服務臺辦理求職登記及取得求職登記暨權益說明書。

四、求職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有效期間為三個月;失業青年未於該文件有效期間內就業者,原求職登記文件失其效力。

五、本府應提供申請者就業諮詢及服務。

申請者經本府評估需參加職業適性診斷、履歷健診或職涯諮詢等就業促進活動或課程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六、符合第三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府申請穩定就業獎勵金:

(一)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六個月,且勞工(就業)保險投保薪資級距達基本工資,得申請第一次穩定就業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整。

(二)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一年,且勞工(就業)保險投保薪資級距達基本工資,得申請第二次穩定就業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整。

(三)設籍宜蘭縣參與青年職得好評計畫期滿並獲該計畫獎助之青年,仍受僱於原事業單位,且勞務所在地於宜蘭縣,再連續就業滿六個月,得接續申領第一次穩定就業獎勵金;連續就業滿一年,得接續申領第二次穩定就業獎勵金。

前項就業期間之計算自到職投保勞工(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除另行註記外,均以日曆天計算。

已請領第一項第二款第二次穩定就業獎勵金者,不得再以其他理由申請本要點就業穩定獎勵金。

七、申領第一次穩定就業獎勵金後自願離職者,喪失請領本要點穩定就業獎勵金之資格,不得再申請其他穩定就業獎勵金。

申領第一次穩定就業獎勵金後,因非自願離職者,得由本府就業服務臺再開立介紹卡,於離職日起六十日內轉職,並符合前點資格再就業者,得申請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穩定就業獎勵金。惟轉職以一次為限,且不得申請前點第一項第二款穩定就業獎勵金。

八、申請人應於取得第六點申請資格後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穩定就業獎勵金:

(一)穩定就業獎勵金申請書。

(二)領取收據。

(三)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第二次穩定就業獎勵金者免附。

(四)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事業單位開立之在職證明文件,並經事業單位用印。

(六)其他經本府規定之文件。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檢送申請文件,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逾第一項申請期間者,駁回其申請。

九、本府受理前點申請案件,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十、為查核本要點實際執行情形,本府得查核申請人狀況,並作成紀錄,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料或以錄音、照相、攝影等方式作成紀錄,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一、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駁回其申請;其已受領穩定就業獎勵金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請領資格,並命其返還已受領之穩定就業獎勵金:

(一)申請人為受僱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三)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經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四)於同一事業單位離職未滿六個月再受僱。惟屬部分工時期間曾受僱者,不在此限。

(五)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本府以書面通知前項申請人限期繳回已受領之穩定就業獎勵金,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本要點獎勵金,以年度預算為限,該年度預算用罄,不再受理申請,並公告之。

十三、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 聯絡人:游小姐
  • 資料來源:就業職訓科
  • 聯絡資訊:03-9251000#1762
  • 聯絡人:游小姐
  • 資料來源:勞工處
  • 聯絡資訊:03-9251000 #1762

113.5.21 上傳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113年修正規定,及申請書及核銷單修正

112.3.9   上傳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112年修正規定,及申請書及核銷單修正

111.7.20  上傳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111年修正規定,及申請書及核銷單修正

109.3.26  廢止「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實施計畫」及「推動中高齡者職務再設計計畫」;訂定「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 聯絡人:吳小姐
  • 資料來源:就業職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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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絡人:彭小姐
  • 資料來源:就業職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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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宜蘭縣政府輔導身心障礙者汽機車駕駛訓練考照補助計畫

壹、依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 條及115 年度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年度業務計畫辦理。 

貳、目的: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縣身心障礙者考取汽機車駕照,以減 少就業障礙,增加就業機會,促進生活穩定,特訂定本計畫。 

參、申請補助期間: 

一、自公布之日起至115 年12 月10 日止。 

二、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核補助,至本項經費用罄止。

肆、申請資格:申請須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18 歲。

二、設籍宜蘭縣6 個月以上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三、目前已就業且經本府評估因工作需要而有考照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或經 本府勞工處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評估適合進入職場且開案提供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四、未曾接受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之普通重型機車班訓練補助及本府補助身心障礙者取得職業汽車駕駛執照訓練費用者。 

五、申請人應於取得汽機車駕照次日起6 個月內提出申請,並至遲於115 年 12 月10 日前提出(或計畫經費用罄提前截止)。 

伍、補助項目為參加駕駛訓練學費及汽機車駕駛考照規費: 

一、駕駛訓練學費:含普通小型車、普通大貨車、普通大客車、普通聯結車等4 種,每種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3,000 元,學費未達3,000 元者,以實際費用核實支付,每位申請人每種駕照僅限申請一次。

 二、重型機車駕駛訓練學費:最高補助1,000 元,學費未達1,000元者,以以實際費用核實支付,每位申請人每種駕照僅限申請一次。

三、汽機車駕駛考照報名費及領照規費:

(一)汽車:

1.考照報名費450 元(持職業小型車駕照報考職業大貨車者、持職業大貨車駕照報考職業大客車者或持職業大客車駕照報考職業聯結車者,路考單項費用1次為225元) 。

2.駕駛執照領照規費200 元。

(二)機車(重型、輕型):

1.考照報名費250 元。

2.駕駛執照領照規費200 元。

四、上開汽機車駕駛考照報名費及領照規費,於本(115)年度經主管機關調整

時,以其調整後之規費核實補助,每位申請人每項目僅限申請一次,以考取

駕照當次學費暨報名費為限。

陸、申請文件: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含切結書)。(附件一)

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黏貼於附件二)

三、駕駛執照影本。(黏貼於附件二)

四、報名繳費單等相關證明及領照規費收據正本(駕訓班開立收據正本需用印及

標註統一編號)供查核。(黏貼於附件二)

五、授權委託調查表:戶籍查調及勞保資料調查(或提供在職證明)。(附件

三)

六、領據(附金融機構存款存摺封面影本)。(附件四)

柒、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文件以郵寄或親送至本府提出申請。

二、本府審核申請案件時,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得以電話或面訪聯繫、查核,

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申請人倘規避或拒絕本府訪視、聯繫及查核

致本計畫補助無法核撥,其責任應由申請人自負。

三、申請人檢具文件如有欠缺,本府採書面方式通知補件,申請人應自收到本府

通知之日起 10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視同放棄資格,應

重新提出申請。

四、經本府審核資格符合後,發予核准函並撥付款項。

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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