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絡人:潘雨鑫
  • 資料來源:勞資關係科
  • 聯絡資訊:YH91630@mail.e-land.gov.tw

事業單位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等影響致有減少工時必要時可循《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減少工時及工資並依《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嗣後方可申辦

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支持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計畫  https://tcnr.wda.gov.tw/Content_List.aspx?n=09970A49EF90206D

僱用安定措施 https://special.taiwanjobs.gov.tw/internet/2023/hirestable/page-01.html

宜蘭縣政府實施減班休息-填表單 https://forms.gle/hJEBXwYrbc2UcGNt6

 (與申辦減班休息併同填報)

  • 聯絡人:蔣小姐、李小姐
  • 聯絡資訊:03-9251000#1770或#1738
  • 聯絡人:潘小姐
  • 聯絡資訊:03-9251000#1747
  • 聯絡人:黃先生
  • 聯絡資訊:03-9251000#1735
  • 聯絡人:魏小姐
  • 資料來源:勞工處
  • 聯絡資訊:03-9251000 #1780
  • 日期:109-12-31
  • 聯絡人:郭科長
  • 資料來源:勞工處
  • 聯絡資訊:03-9251000 #1730

技術生申請檔案

  • 日期:107-05-31
  • 聯絡人:黃先生
  • 資料來源:勞工處
  • 聯絡資訊:03-9251000 #1727
  • 聯絡人:劉先生
  • 資料來源:勞資關係科
  • 聯絡資訊:03-9251000 #1737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條第2~4項

「下列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雇主應自事業單位勞工中具備下列資格者選任之:
一、職業安全管理師:
(一)高等考試職業安全衛生類科錄取或具有工業安全技師資格。
(二)領有職業安全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
(三)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職業安全檢查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四)修畢工業安全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相關類科碩士以上學位。
二、職業衛生管理師:
(一)高等考試職業安全衛生類科錄取或具有職業衛生技師資格。
(二)領有職業衛生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
(三)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職業衛生檢查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四)修畢工業衛生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衛生相關類科碩士以上學位。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一)具有職業安全管理師或職業衛生管理師資格。
(二)領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證照。
(三)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四)修畢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畢業。
(五)普通考試職業安全衛生類科錄取。

前項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相關類科碩士、工業衛生相關類科碩士、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與工業安全、工業衛生及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地方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科系及科目辦理。

 第二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二款第四目,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不再適用;第二項第三款第四目,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不再適用。」

倘於民國101年7月1日前取得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衛生相關類科碩士以上學位,並修畢相關科目18學分以上,可向本府申請認定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資格。
倘於民國103年7月1日前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畢業,並修畢相關科目學分以上,可向本府申請認定職業安全管理員資格。

  • 聯絡人:魏小姐
  • 資料來源:勞資關係科
  • 聯絡資訊:9251000#1780
  • 聯絡人:連小姐
  • 資料來源:勞資關係科

重返職場津貼及補助

一、事業單位僱用補助

補助說明: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協助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其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後,有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或僱用其他事業單位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僱用補助。
(一)補助標準:
1.原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30至50計算發給。
2.新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受僱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50至70計算發給。
3.本項補助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12個月為限。
(二)應備書件:
1.申請書(表C-1)。
2.事業單位僱用名冊及薪資清冊(表C-4)。
3.出勤紀錄影本。
4.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表C-5)。
5.事業單位恢復職業災害勞工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報告(表C-2)。
6.受僱勞工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等文件影本。
7.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核發證明影本。
8.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
9.受僱勞工非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內親屬之聲明書(表C-3)。
10.匯款帳戶影本。
11.領據。
12.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二、輔助設施補助

雇主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7條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包括恢復、維持或強化就業能力之器具、工作環境、設備及機具之改善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輔助設施補助。
(一)補助標準: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同一職業災害事故,補助總金額以新台幣20萬元為限。
(二)應備書件:
1.申請書。
2.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證明。
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6條之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開立之復工計畫或評估報告書。
4.實地訪視同意書。
5.輔助設施改善前後照片。
6.輔助設施支出之發票或收據證明。
7.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取補助之聲明書。
8.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三、職能復健津貼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3條認可開設職業傷病門診之醫療機構、第66條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進行職能復健期間,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職能復健津貼。
(一)補助標準:依強化訓練完成證明所載強化訓練日數,以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百分之60,除以30之日額標準發給,發給日數最長以180日為限
(二)應備書件:
1.申請書。
2.參加職能復健服務完訓證明。
3.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
5.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核定函。
6.領據。
7.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聯絡人:黃中道
  • 資料來源:勞資關係科
  • 聯絡資訊:jdhuang@mail.e-land.gov.tw
  • 聯絡人:黃先生
  • 資料來源:勞資關係科
  • 聯絡資訊:03-9251000#1735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另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4款規定,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之特定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報核特定性契約應備文件:
1.申請函。
2.僱用特定性定期契約人員工作說明書。
3.特定性定期契約書正本。
4.其他僱用資格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