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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青年創業貸款計畫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府勞青字第1090096757號函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府勞青字第109016339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府勞青字第1130157836B號函修正

壹、目的
為協助本縣青年創業,營造有利青年創業環境,創造經濟發展,促進就業,協助取得創業所需資金,依據宜蘭縣政府幸福貸款實施要點第十八點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計畫。
貳、主辦機關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參、承貸金融機構
臺灣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肆、申請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籍本縣一年以上,年滿20歲至45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達二十小時以上,或從事相關行業達五年者。
三、所經營之事業體,營業地址及稅籍登記於本縣,且稅籍登記未超過五年。
四、申請人經營事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二)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公司、商業及有限合夥,並依法完成登記。
(三)經本府核准設立許可之單位,如:民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補習班、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托嬰中心等(財團法人除外)。
前項所稱申請人在獨資或合夥為負責人、在公司或有限合夥為代表人;所稱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係指大專以上院校或政府自辦、委辦或本府認可之單位,所開辦之創業育成、企業經營管理、財務管理等課程。
伍、貸款金額及用途
一、本貸款每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次為限,申請貸款額度:
(一)事業體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二)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公司、商業及有限合夥,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三)經本府核准設立許可之單位,如:民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補習班、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托嬰中心等,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前項各款事業體獲得本府認證之SBIR之業者,申請貸款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本貸款用途以下列為限:
(一)資本性支出,如:購置營運機器、設備、應用軟體及營運場所裝潢等,應於申請日前六個月內或核定貸款後三個月內完成購置。
(二)營運週轉金,如:營運場所租金、水電費、員工薪資及提升經營技能等,應於申請日前有六個月以上連續實際營業之事實。
陸、貸款期限
本貸款期限最長為七年,含寬限期最長為二年(寬限期只繳付利息不攤還本金),寬限期滿後本金或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本貸款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個案實際需要調整期限(含貸款及本金寬限期)與償還方式,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柒、貸款利息
本貸款之利息,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五機動計息為上限,實際計息以承貸金融機構提供之放款利率為主。
捌、貸款保證責任
一、本貸款由本府與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共同提撥資金辦理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所需支出 (含攤付因本貸款所衍生之訴訟、執行及其他必要費用)。其中,本計畫第肆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三目之未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申請人之貸款履行保證責任,由本府提撥信用保證之專款全額負擔。
二、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依本府與信保基金之契約辦理。
三、申請人應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保證成數為九成。
四、承貸金融機構得視申請個案情形,徵提具資力之保證人。
玖、申請貸款應附文件
一、貸款申請書。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事業或創業計畫書。
四、切結書。
五、申請人之配偶聯徵中心資料查詢同意書。
六、申請人申請貸款之事業單位聯徵中心資料查詢同意書。
七、申請文件檢核表。
八、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結業證明文件(三年內20小時以上)或從事相關行業達五年經歷證明文件。
九、事業體設立登記或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者免附)。
十、可資證明稅籍登記本縣之證明文件(如:稅務登記函文影本、統一發票購票證或最近一期401申報書)。
十一、所營事業近一年度之營業稅報稅資料影本 (401、403表或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須蓋完整財政部國稅局收件章)。
十二、所營事業近二年資產負債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影本(需蓋完整財政部國稅局收件章)。
十三、加盟契約影本1份(如非參與加盟體系者免附)。
十四、獲本府認證之SBIR證明文件影本1份(申請貸款金額高於100萬元以上者需檢附)。
申請文件未完備者,由本府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檢具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已發給之核定通知書,並追回已核准貸款金額及其利息補貼;貸款人經通知限期繳回相關款項而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拾、審查方式
一、本貸款由本府組成本府青年創業貸款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就申請人之資格、財務結構、資金用途、營業情況、事業前景、事業或創業計畫、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及寬限期年限等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本府發給核定通知書。
二、審查小組成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勞工處派員兼任,餘由本府就下列人員代表:
(一)承貸金額機構、信保基金、會計師公會代表各一人。
(二)產學界專家代表或創業顧問一人。
三、出席會議者,對審查過程獲悉之資訊,應予保密。
四、審查小組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小組成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始得召開,並邀請本府工商旅遊處、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及相關單位派員列席,若當月無受理案件得不召開。
五、審查小組會議之決議,應以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六、審查小組出席成員關於貸款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七、申請貸款額度五十萬元以下者,得免經審查小組會議審查,逕依承貸金融機構出具意見報告表進行審查,審查通過者由本府發給核定通知書,並應提報審查小組會議備查。
八、申請人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逾期未辦理者,核定通知書失其效力,申請人得向本府重新提出申請。
拾壹、不予核款及停止貸放之情形
申請人、配偶及申請本貸款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貸金融機構應不予核款及停止貸放: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辦妥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信過程中,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已超過三個月等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及其經營事業逾欠債務或卡債已清償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書所列事業體行業別為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等。
三、所提供之資料不實者。
四、經審查小組決議不予核貸者。
拾貳、其他事項
一、申請人辦理本貸款,除信用保證手續費、系統作業費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承貸金融機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二、本貸款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貸放完畢,或逾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餘額達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十分之一者,本府即停止辦理本貸款。其中,本計畫第肆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三目之未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申請人之貸款,其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達本府提撥信用保證之專款半數金額之十倍,或逾期保證餘額加計先行交付備償款項餘額達本府提撥信用保證之專款半數金額,本府即停止辦理其貸款之信用保證。
三、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應確實依其核貸作業辦法、徵授信規定及本計畫之規定辦理。
四、承貸金融機構應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備本府及信保基金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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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縣政府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府勞青字第1090096758號函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府勞青字第110002275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府勞青字第112022098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府勞青字第113021281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府勞青字第114022240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5年3月30日府勞青字第1150049070號函修正

                                                                                                                                                                                                 

壹、目的

為協助宜蘭縣青年創業,減輕創業初期貸款利息之負擔,辦理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特訂定本計畫。

貳、主辦機關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參、辦理時間

11511起至1151231日止。

肆、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縣1年以上,年滿18歲至45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所經營之事業體,營業地址及稅籍設於本縣。

三、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未超過五年。

四、通過申貸以下貸款之一:

()經濟部中小企業青年創業貸款。

()經濟部中小企業企業小頭家貸款。

()經濟部中小企業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

()勞動部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勞動部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原住民青年創業貸款。

()本府青年創業貸款。

五、未曾接受中央、本府或其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者。

前項涉及時間點認定無明確日期之佐證資料者,皆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算基準。

伍、補貼方式

一、本計畫以補貼第肆點第四項所列貸款之利息為限(利率依各貸款方案實際計算),利息補貼最長六十個月,自核准日次月起連續計算

二、補貼金額申請人實際支付之利息金額為限(不含逾期利息及違約金),補貼期間由本府按實際狀況計算。 

三、申請利息補貼之貸款金額:

()事業體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以貸款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事業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或經本府核准設立許可如:民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補習班、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托嬰中心等以貸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

四、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且續貸之利息不予補貼。

五、以事業體名義申請獲貸者,申請人在獨資或合夥為負責人,在公司或有限合夥為代表人。


陸、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本府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申請書。(附件一)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黏貼於申請書上)

三、事業體設立登記或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免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免附)

四、可資證明稅籍登記於本縣之證明文件。(如:稅務登記函文影本或統一發票購票證或最近一期401申報書)

五、戶籍謄本調閱授權書。(附件二)

六、切結書一份。(附件三)

七、金融機構核准貸款之貸款證明書。(附件四)

前項文件如有欠缺,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本府得派員訪視確認經營事實,經核符合申請條件後,發給核准補貼函。

柒、請款程序及應附文件

利息補貼經核准後,申請人應於四月五日、七月五日、十月五日前及十二月二十日前按季檢送下列文件向本府辦理利息補貼之請款手續:

一、本府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請款書。

二、領據。

三、利息繳款收據正本。

四、該事業體最近ㄧ期繳稅證明文件。

五、轉帳帳戶正面影本第一次申請檢附

六、本府利息補貼核定函影本第一次申請檢附

前項請款時間逾個工作天未提出申請者,當期不予補貼,但有特殊原因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視同放棄當期補貼。


捌、終止利息補貼請領之情形

一、本府得不定期派員查訪申請人之事業經營情形。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終止補貼,申請人並應繳回事實發生日起已補貼之金額:

()戶籍或所經營事業之稅籍遷出本縣。

()未依原核定之創業計畫執行。但經本核准者不在此限。

()與創業計畫不符。

()經營不善或因其他原因致停業、歇業解散。

()以事業體名義申請之負責人變更。

()營業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規避、妨礙或拒絕查訪。

()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之情形。

二、申請人不符合申請之資格條件,或於申請時有偽造或變造之文件,本府得隨時撤銷其利息補貼,並要求申請人繳回已補貼之金額。

玖、其他事項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依年度編列預算支應,申請人向本府勞工處申請,依先後順序審核,至當年度預算額度用完截止受理申請及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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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辦理勞工及青年業務補助及捐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01月29日府勞行字第1040017112號函訂頒全文10點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府勞行字第1050049840號函修正第4點、第5點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府勞青字第1100072988號函修正名稱及第2點、第4點、第5點
(原名稱:宜蘭縣政府辦理勞工及青年業務補(捐)助作業要點;新名稱:宜蘭縣政府辦理勞工及青年業務補助及捐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宜蘭縣政府勞就字第1130165487號函修正第5點

一、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勞工權益與福祉及推動青年事務發展,依據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捐)助對象:
(一) 凡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依法設立登記滿一年且具推展本縣青年及勞工事務工作之民間團體或經本府、中央核准立案之教育團體。
(二) 依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協調案件轉介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辦理協調工作實施要點規定資格之民間團體。

三、 補助範圍:
(一) 各項補助案件以公益性支出,增進勞工權益、推動青年事務為限。
(二) 各項活動辦理地點以本縣轄區為原則,如因業務需跨縣市辦理者,應專案簽准後辦理。設備須置放於受補助團體之辦公處所。

 四、 應備文件:
(一) 符合補(捐)助對象者,應附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應明列項目及金額),向本府提出申請;補助對象為人民團體者,應附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影本皆須加蓋圖記並切結影印本與正本相符)。
(二) 補助案件為基層建設建議事項者,應檢附地方建設建議表。

 五、 補助金額:
(一) 受補(捐)助團體每一案件補助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原則,且最低需有百分之二十自籌款。
(二) 為期資源共享均配原則,每一受補(捐)助團體,其補(捐)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為原則。但單一資本門申請時,與已核定補助金額合計或單一資本門案件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不在此限,惟該受補(捐)助團體該年度不得再申請補助。
(三)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專案核准辦理者,不受前二款規定限制。
(四) 為提高資源配置之效益及公益性,若補助案件為基層建設建議事項,補助性質以資本門及協勤民力之應勤裝備、小額修繕工程及非屬活動性質之非消耗性物品為限,並依宜蘭縣政府對於議員建設建議事項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六、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 計畫書內容應載明計畫名稱、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或受益對象)及人數、內容、預期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
(二) 審視當年度預算酌予補助,核准後通知申請單位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 辦理研習課程類計畫,補助項目及支給標準依「宜蘭縣政府補助勞工團體辦理技能訓練、勞工教育訓練及法令宣導活動經費作業要點」規定編列。
(四) 申請團體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1. 未依法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 理事或監事任期屆滿,逾期尚未辦理改選者。
3. 補助項目係購置、裝置或建置於違法占有之土地或違章建築者。
4. 未訂定明確、具體之計畫者及計畫執行完成後,方提出申請者。
5. 其他經權責單位審查不符合規定者。
(五) 不予補助項目:
1. 依法應繳予政府機關之各項罰鍰、規費、稅支或保險等。
2. 凡各項獎金、贈品(包括獎品、摸彩品、宣導品、紀念品)、餐敘、茶會、旅遊及進香或涉及商業販售、違反公序良俗等項目。
3. 對政黨政治相關活動或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
4. 非執勤有關制服(含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
5. 人民團體內部人員之相關人事費用。
6. 辦理會員大會、會務活動或理、監事會議等法定會議之出席費、交通費等。

七、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檢附原核准函影本、核銷帳戶備查函影本、領據、實際經費支出表、執行成果表、切結書(含個人所得稅統一申報切結書)、存摺封面影本、成果照片及指定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正本等相關資料報府核銷請款。
(二) 其他應附資料:
1. 辦理研習課程類:應檢附參加人員名冊簽名正本;另請講師部分應檢附講師鐘點費支領收據及講師個人所得國稅局扣繳憑單正本(或檢附個人所得稅統一申報切結書)。
2. 其他特殊案件,視實際需要應檢附相關執照及證明文件。
(三) 各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實際補(捐)助金額按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補(捐)助比例撥付,或依補助案執行情形按原指定補助項目核實撥付。
(四) 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 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或辦理核銷結案者,應繳回原申請之補助款。

八、 督導及考核方式:
(一) 本案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受補助單位應予配合,未配合者,本府得減少或收回補助款。考核情形不佳者,本府得逕予減少補助款,並列入該單位下次申請補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二) 補(捐)助金額於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辦理。
(三) 補(捐)助金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理現場訪視,並得稽核其本次計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但抽查案件比率應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四) 補(捐)助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辦理現場訪視,並得審核其本次計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五) 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隱匿不實或造假等情事,除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追繳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九、 申請注意事項:
(一) 同一計畫不得分次向本府重複申請補助。
(二)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 受補助單位應為活動參加人員投保意外險,如發生意外,由該單位負責。
(四) 補(捐)助經費憑證送審規定,應參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五) 受補(捐)助之人民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 受補助團體(社區、機構)應將補助經費納入年度決算政府補助經費項下,依法支用,並自行成立監督小組配合理、監事會按申請計畫執行。
(七) 如因本補(捐)助案件所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一併繳回本府。
(八) 弱勢勞工住宅修繕,申請經費補助之承辦單位應於計畫書內載明修繕資格(須具勞工身分)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包括勞保投保證明、建物所有權證明或使用同意書及房屋現況或損壞情形照片)。
(九) 資本門設備:購買設備項目應檢附設備圖片或規格明細供審核。設備須置於團體辦公處所,且黏貼財產標籤後拍照送本府,並登錄為單位財產,列入移交,同時填具「新增財產目錄」並登載使用年限,未達使用年限,不得重複申請;汰換設備應達使用年限,未達年限不堪使用之汰換應敘明理由。
 
十、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