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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所定健康檢查有其特定目的,雇主仍應依規定辦理。
所詢健康檢查期程,為避免造成事業單位困擾,職安署已於官網(https://www.osha.gov.tw)公布欄發布訊息,說明事業單位辦理在職勞工一般(特殊)健康檢查之期限以「年度」為單位採計,即在職勞工定期健康檢查,至遲可於應檢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
因應疫情及考量認可醫療機構量能,就事業單位年度健康檢查之規劃作法,建議其可分散辦理期程,或依照需求尋找合適之認可醫療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