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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審查及事業單位依法定期實施勞工一般(或特殊)健康檢查相關業務,得否以其他方式進行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日期:109-03-20    資料來源:勞資關係科聯絡人:潘雨鑫    聯絡資訊:YH91630@mail.e-land.gov.tw

基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所定健康檢查有其特定目的,雇主仍應依規定辦理。

所詢健康檢查期程,為避免造成事業單位困擾,職安署已於官網(https://www.osha.gov.tw)公布欄發布訊息,說明事業單位辦理在職勞工一般(特殊)健康檢查之期限以「年度」為單位採計,即在職勞工定期健康檢查,至遲可於應檢年度1231日前完成。

因應疫情及考量認可醫療機構量能,就事業單位年度健康檢查之規劃作法,建議其可分散辦理期程,或依照需求尋找合適之認可醫療機構辦理。

上版日期:10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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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勞職衛3字第109000505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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