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勞動部109年11月13日勞動條2字第1090130982號函辦理。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略以:「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第1款規定略以:「本法第38條第4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
三、考量「減班休息」期間非屬常態性之工作情形,爰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所得之工資,如遇有勞雇雙方合意實施「減班休息」期間者,應往前以「減班休息」前最近一個完整月份已領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數額計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