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力仲介業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總說明
衡酌大陸地區之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律及法令規範尚未完備,人力 仲介業以國際傳輸為蒐集、處理或利用當事人個人資料時,應考量接受國或地區對個人資料之保護具備完善之法規,爰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 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之授權,限制人力仲介業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所稱人力仲介業,指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二條所定,依就業服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許可設立之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經許可設立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