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N1新流感疫情目前在本縣雖屬平穩,但仍隨時可能發生,為防止高級中學以下學校因H1N1新流感宣佈停止上課,勞工家中有就讀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勞工處特提出以下說明,勞工朋友可視個人狀況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一、 對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二、 適用情形:家中有家長須親自照顧必要之孩童。
三、 請假方式:
(一)家庭照顧假: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
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得請家庭照顧假(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父母雙方可分別依上述規定請假。勞工提出請假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因勞工請家庭照顧假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事假: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
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三)特別休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
勞雇雙方協商以排定特別休假方式處理亦可。
(四)洽詢電話:03-9251000轉1481~1483
勞工可依據上揭請假方式向雇主請假,倘雇主違反上揭規定,勞工可向本府勞工處申訴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