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府108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之委託期間、對象及事項。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3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對象: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
三、委託事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2條第1項之指派、第2項之調查事實及進行調解、第3項之四、通知說明及訪查(含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3條第1項書面及第2項訪查)、第5項調解方案之作成、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5條第1項調解紀錄之作成。
五、公告地點:刊登於本府勞工處網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