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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雇主不得因疫情影響或防疫需求,要求勞工「先借休再還班」

日期:110-10-28    資料來源:勞資關係科
1.事業單位如受疫情影響,有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之必要,應參考勞動部訂定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與勞工簽訂書面協議;對於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並確實通報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俾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2.近悉,疫情期間有少數雇主要求勞工「先借休」,於疫情後「再還班」或「補服時數」之情形。按雇主如因疫情影響或防疫需求,有必要縮減勞工工作時間,應依上開注意事項辦理。又,勞動力具有不可儲存之特性,勞工並無事後補服勞務之義務,雇主不得要求勞工於日後補足工時,或將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先集中於疫情期間休放,待疫情過後再連續工作。另,雇主亦不得強制勞工於疫情期間排定特別休假,作為因應。
上版日期:1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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