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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勞動部108年2月14日勞動條2字第1080130123號令辦理。 二、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4條之1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失能時,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