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應予放假,其應放假一日之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之。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雇主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勞工,於所屬族別歲時祭儀當日欲休假,無庸請假。至雇主如欲確認勞工是否具有原住民族身分或所屬族別者,得請勞工提供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等可資證明其原住民族身分或族別之相關文件。
宜蘭縣政府提醒,「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之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除可處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之罰鍰外,並將公布違法事業單位名稱。勞雇雙方如對於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及給薪之規定仍有疑義者,可撥打縣民專線1999洽勞工處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