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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有關勞工婚假請休期間得依說明事項辦理

日期:110-02-04    資料來源:勞資關係科聯絡人:黃先生    聯絡資訊:jdhuang@mail.e-land.gov.tw

一、

依勞動部104年10月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勞工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
 

二、

由於國際疫情仍嚴峻,為使勞工能有較彈性之婚假規劃,勞工如無法於本部104年10月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規定期間內請畢婚假者,得經雇主同意,於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
 

三、

前開所稱「疫情結束」,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

上版日期:11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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