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11年1月12日經總統公布,核定自111年1月18日施行。

  • 資料來源:勞資關係科

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經行政院於111年1月17日以院臺勞字第1110001084號令,定自111年1月18日施行。勞動部因應本次修法,已修正發布「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條、第15條,並作成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之解釋令。